[] [] [] 发布人:鑫易成学习网 发布日期:2022-04-02 共203人浏览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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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内容均可试看

课程目录

  • 第一部分 考研真题精选
    • 一、概念题
    • 二、简答题
    • 三、论述题
    • 四、案例分析题
  • 第二部分 章节题库
    • 导 论
    •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 第二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 第三章 法的价值
    • 第四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 第五章 法律关系
    • 第六章 法律行为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八章 法律方法
    • 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
    •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和作用
    •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
    •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 第十四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 第十五章 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内容简介

本书是马工程《法理学》(第2版)教材的配套题库。具体来说,本题库包括以下两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为考研真题精选。收录了人大、中国政法、中财、中山大学、武大、浙大、北航、北交、首师大、首经贸、中南财大、山东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大学、南京理工、厦门大学、常州大学、华侨大学、四川师大、河北大学、山东师大、山东科大、南航、杭师大、广东财大、浙江财大、温州大学、南航、浙江财大等名校近年的考研真题,按照题型进行分类,并提供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本部分的练习,可以帮助考生掌握命题规律和出题特点。

第二部分为章节题库。严格按照该教材的章目编排,共分为15章,精选与各章内容配套的考研真题和典型题并进行详细解答。所选试题基本涵盖了每章的考点和难点,特别注重理论联系实际,供强化练习。


内容试看

一、案例分析题
1、在泸州遗赠案中,法院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赠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某将遗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遗赠是无效的。
  在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某享有相应的权利。然而,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结合材料,论述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循的规则。[中财2018年研]


【答案】
  由于法律原则的适用特别是司法适用可能存在弊端,因此,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这是因为法律是一个独立的规则和原则体系,如果适用非法律的原则,将破坏法律的统一,导致法律无法有效地对社会进行调整,无法保障权利。
  在泸州遗赠案中,人民法院适用的是民法通则第七条的法律原则;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人民法院适用的是正当程序原则。两个案子都没有适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在选用法律的时候,优先选择适用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是例外,即“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因为法律原则的抽象性程度高于规则,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细化与具体化,因此,在理论上,应当假定法律规则正确体现了法律原则的精神,在存在法律规则的场合,应当适用法律规则;在特殊情况下,才允许排斥法律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否则便否定了立法与判例的正当性,与执法者的宪法地位不符。
  (3)充分说明理由。在具备了适用法律原则的正当理由时,特别是在排斥规则而适用法律原则时,法律适用者还要承担充分说明理由的义务。这是因为此时法律适用者其实承担了(起码是部分地承担了)立法者与司法者的双重职能,适用原则有相当的主观性。为了最大限度地限制适用者个人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保障法的安定与当事人的权利,适用者有义务向社会和当事人充分说明理由。
  在泸州遗赠案和于某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人民法院都针对各案对理由作出了充分的说明,最大限度地避免适用者主观因素对法律的侵害,保障了公平正义。



2、2015年3月1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所作的最高检工作报告。其中提到,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赎身”“花钱减刑”现象,加大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力度。去年共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23827人,监督有关部门对2244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收监执行,查办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背后的职务犯罪252人。
  当前,刑罚执行特别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漏洞,突出表现为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罪犯中的“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幅度大、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等。为此,自去年3月起,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活动中,检察机关出台了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建立了职务犯罪罪犯刑罚变更执行备案审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进一步畅通发现案件线索的渠道,依法查办了一批刑罚执行领域的大案要案,特别是重点查办与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重大监管事故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有力地惩治了刑罚执行领域的腐败问题。
  结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司法平等原则的理解。[中财2016年研]
【答案】
  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司法法治原则、司法平等原则、司法权独立行使原则、司法责任原则以及司法公正原则。司法平等原则是现代法律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1)在我国,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地体现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它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行使司法权时,对于任何公民,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差别,也不论其出身、政治历史、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有何不同,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的特殊和差别。
  (2)司法平等原则要求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无论是对“有权人”还是“有钱人”,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就是法律;在刑罚执行过程当中,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也同样须以法律为根据,除此之外的任何法外因素都不能作为适用依据。
  (3)司法平等原则还要求公检法机关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平等、公平地对待,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公民个人,也适用于法人和其他各种社会组织。对于任何违背公平原则的现象和行为,都必须严厉打击。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以权赎身”“花钱减刑”现象,加大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力度。对执行不当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予以监督纠正并依法收监执行,查办与之相关的职务犯罪行为等就是维护司法平等原则最好的体现。
  (4)司法平等原则是我国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对于切实保障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权利,反对特权思想和行为,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尊严和统一,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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